各县(区)商务局,湄洲岛经贸招商局,北岸经信和商务局: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19〕72号)和《莆田市商务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措施》(莆市商务〔2020〕34号)等文件精神,今年将对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垂直电商平台发展、跨境电商发展、农村电商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予以支持。现将资金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申报条件
依法在莆田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在莆田市登记注册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失信信息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2.2020年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3.2020年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3,申报第十个项目“农村电商服务项目建设补助”和第十六个项目“电商公共活动补助”的单位无需提供);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企业信息查询页面截图;
6.申报条件中有要求申报单位纳入限上或规上统计的,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19年度数据查询页面截图。
申报材料汇编顺序为:封面--目录--真实性声明(附件1)--申报表(附件2)--申请报告(附件3)--有关证照及证明材料,使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二、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申报条件
(一)跨境物流招商奖励
对2020年第一季度在我市取得国际快递经营资质且第一季度实现国际及港澳台业务量超5万件以上的(含5万件)快递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跨境电商交易奖励
对通过海关监管服务平台(莆田市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实现纳入海关统计2019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度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跨境电商物流补助
对通过海关监管服务平台(莆田市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实现纳入海关统计2019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照2019年跨境电商物流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物流费用补助(合作的物流企业需入驻我市海关监管服务平台)。
(四)跨境电商品牌培育补助
对2019年投入跨境电商国际商标注册、国际认证、品牌并购等品牌培育费用超过1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五)本地企业线上销售奖励
对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统计且通过国内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营电商平台实现2019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工艺品为主要经营类目的企业申报条件按60%执行,以农产品为主要经营类目的企业申报条件按20%执行);以上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已获得一次性奖励的企业次年起网络销售额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六)电商专业园区建设奖励
对运营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入驻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电商企业或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服务企业30家以上(至2020年3月31日已入驻园区满半年)的电商园区运营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对入驻30家以上(含30家,以下同)、40家以上、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七)电商示范基地创建奖励
对获评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电商园区运营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奖励。
(八)电商交易平台建设奖励
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实现2019年平台交易额超过5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实现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交易额超过10亿元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25%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交易额超过20亿元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20%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九)生活服务平台建设奖励
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实现2019年平台交易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要面向教育、家政、婚庆、健康、旅游、养老、体育、房产租赁等生活服务领域)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十)农村电商服务项目建设补助
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建设具有商品代购、产品代销、线下展示、物流配送、扶贫助农、便民信息服务等功能的农村电商综合服务项目,对2019年实际投入费用超过10万元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十一)电子商务助力乡村振兴奖励
鼓励通过自建网销平台、依托第三方平台构建地方专业市场(产业带、特色馆等)、组织网络直播开展线上销售等模式,对接服务我市乡村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特色资源。对通过以上方式带动我市5家以上(含5家)企业实现2019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十二)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奖励
鼓励通过自建网销平台、依托第三方平台构建地方专业市场(产业带、特色馆等)、组织网络直播开展线上销售等模式,对接服务我市乡村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特色资源。对2019年通过以上方式带动我市贫困村、贫困户产品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年度网络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十三)农村邮政、快递网点建设奖励
鼓励我市邮政、快递企业在贫困村建设服务网点,助推当地农村电商发展。对经市邮政管理部门认定,2019年在我市贫困村新设立邮政、快递服务网点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企业(运营时间计算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按照每个村级网点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奖励
对通过我市海关监管场所(莆田市跨境电商监管中心)为电商企业提供跨境电商物流服务的企业,按照年度揽收单量给予分档奖励,对2019年揽收10万单以上、20万单以上、30万单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五)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奖励
对为我市电商企业提供软件开发、物流仓储、策划设计、代理运营、网络推广、网络直播、影像拍摄、商标注册、信用认证等服务且2019年服务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十六)电商公共活动补助
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商培训、资源对接等电商公益性活动,按照2019年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场次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同一县区当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程序
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有关单位申报并做好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工作。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内容与纸质版一致)由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20年5月9日前行文报送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第一个项目“跨境物流招商奖励”项目资金由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其他项目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19〕72号)有关要求,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管委会)级财政各承担50%。
(二)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一类项目在2020年已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地方财政税收做贡献的企业。
(三)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市、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关于做好2020年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莆市商务〔2020〕70号)文件及附件可从市商务局网站swj.putian.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五)项目申报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商科:许伟斌,联系电话:2686373;仙游县商务局:邓中玉,联系电话:6722058;荔城区商务局:陈一群,联系电话:2693702;城厢区商务局:张素琴,联系电话:2501001;涵江区商务局:胡智伟,联系电话:3588080;秀屿区商务局:戴雪冰,联系电话:5851697;湄洲岛经贸招商局:杨晓云,联系电话:5088066;北岸经信商务局:陈琼香,联系电话:6729529。
附件: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莆田市商务局
2020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